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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16 17: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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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办公室 江西省监察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O一O年八月四日)

赣建金[2010]9号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纠风办、监察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铁路分中心: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防范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深入推进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确保住房公积金使用安全,现就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坚持原则,严把提取申请资料审核关
      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提取理由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要对提供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和完整。证明资料包括:
      (一) 购买住房的,须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付款凭证或付款契税证明;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证明。购房合同(协议)应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付款凭证应为销售方出具的税务专用凭证。
      (二) 建造、翻建住房的,须提供有关部门建房、翻建批准证明文件,费用支付凭证。
      (三) 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及费用支付凭证。
      (四)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须提供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银行还贷卡(折);首次提取的,还应提供购房合同。
      (五) 支付房租的须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房屋租赁证及支付房租凭证,提供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
      (六) 离休、退休的,须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人事社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七)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失业证明。
      (八) 出国(境)定居的,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九)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
      以上涉及第(一)、(二)、(三)、(四)、(五)项提取,应在行为发生后,一年内提出提取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二、 突出重点,遏制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异地购房、多人共同购房、租住住房等成为当前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形式。各地要针对上述情况,加强管理,重点防范、遏制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一)异地购房应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提取本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1、必须是在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购建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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